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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冷水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2-06-29 14:50:17 冷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核定冷水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冷水江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报告》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政策精神,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省发改委2021年第1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报2021年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和2022年第十六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冷水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收费标准另行审批),因此,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坚持起点从低、保本微利,兼顾地方财政和居民、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参照相邻县市情况,确定征收标准和方式。

(一)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每吨0.30元。

(二)工业、经营服务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和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每吨0.50元。

(三)经营场所、大中型商店、超市、餐饮、旅馆、医院等,除按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标准另行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凡委托代征的按程序、按规定办好委托手续,方可代征。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实行收费公示,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减免对象和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为准)等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随水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优惠的对象按规定优惠。

四、征收管理

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履行征收职责时,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并随时接受发改、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环卫中心应建立健全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每年按规定向发改、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冷水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如果上级有新的文件要求,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原冷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冷水江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冷发改价服[202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冷水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冷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30日

责编:康玉洁

来源:冷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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