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捕!分宜警方侦破一起养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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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理财”
……各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这不,分宜警方再次出击
跨省追捕成功破获一起养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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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位60余岁老年人气喘吁吁跑到分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称其在网上办理贷款被客服以贷款资金被冻结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先后向对方提供的涉案账户转4万余元,转账后才发现被诈骗。
接到报案后,大队立即展开侦破工作,经过民警深入调查、精准研判,发现嫌疑人藏身地在广西省,为尽快将嫌疑人抓获,分宜公安打击养老诈骗专班民警远赴广西,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成抓获归案 。
经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成于2020年12月起,在明知对方是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上诈骗,为了获取钱财仍将自己银行卡出售他人用于转账,累计转账流水达7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苏某成已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什么有人花钱买银行卡呢?
现在开立银行卡这么便利,这些人何必花钱买银行卡呢?不仅买银行卡要钱,买来的银行卡还存在随时被他人控制的风险?仔细一想,肯定有蹊跷。
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触犯了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 提醒
老年人要树立防范意识,遇事多找子女商量,不要轻信别人的话。更为重要的是,子女要多关心老人,不要给骗子打亲情牌的机会,让老年人精神世界充实起来,不再被骗子的甜言蜜语哄得心甘情愿地把钱掏出去。如果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信息,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天上不会掉馅饼
养老投资需谨慎
责编:康玉洁
来源:大连网警巡查执法